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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3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3]497号 2003-05-12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3年溶剂油生产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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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3]4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3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3-05-12
摘要:对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不征消费税;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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