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正信亿企业服务财税网! 服务热线:13649264888
咨询热线 13649264888

财税[2003]1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1:16

发布日期:2003-06-04

摘要: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元至3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至1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3]119号     2003-06-04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文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反映,现行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不尽合理,建议作适当调整。经研究,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元至3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至1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三、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06月04日

 

评论 (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