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正信亿企业服务财税网! 服务热线:13649264888
咨询热线 13649264888

财税[2003]1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1:15

发布日期:2003-07-03

摘要: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2003]115号           2003-07-03

  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06]10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06年01月01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36号)的有关精神,现将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8号)规定,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四、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7月3日

评论 (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