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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安徽等六省(区、市)电信资产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3]1143号 2003-10-09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对中国电信集团在安徽、福建、江西、广西、重庆、四川等六省(区、市)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目标公司)承受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上述六省(区、市)电信企业划转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目标公司权益,不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对上述六省(区、市)电信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因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契税,照章予以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10月09日 |
国税函[2003]11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安徽等六省(区、市)电信资产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3-10-09
摘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对中国电信集团在安徽、福建、江西、广西、重庆、四川等六省(区、市)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目标公司)承受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上述六省(区、市)电信企业划转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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