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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65号 对最终保障措施中的部分产品不再加征特别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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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3-11-14

摘要:应有关利害关系方的申请,在对申请人所提供材料进行调查和核查的基础上,商务部公告,对最终保障措施中的部分产品,自2003年11月20日起在配额到量后,不再加征特别关税(产品清单附后)。

对最终保障措施中的部分产品不再加征特别关税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65号       2003-11-14

  2003年1月13日,《关于保障措施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正式实施。当日,原外经贸部发布2003年第2号公告,规定自2003年1月13日至3月13日止,中国部分进口钢铁产品保障措施案各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正式向原外经贸部提出关于调整适用保障措施产品范围的申请。

  应有关利害关系方的申请,在对申请人所提供材料进行调查和核查的基础上,商务部公告,对最终保障措施中的部分产品,自2003年11月20日起在配额到量后,不再加征特别关税(产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附件:产品清单

商务部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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