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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十五”后3年继续返还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3]240号 2003-11-25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支持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铁路建设基金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由财政部按增加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如数拨给你部,全部用于铁路建设。你部可在完税后,于每个季度终了向财政部申请拨款。 特此通知。 财政部 2003年11月25日 |
财税[2003]240号 财政部关于“十五”后3年继续返还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3-11-25
摘要:为了进一步支持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铁路建设基金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由财政部按增加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如数拨给你部,全部用于铁路建设。你部可在完税后,于每个季度终了向财政部申请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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