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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预[2003]559号 2003-12-24 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暂不纳入预算管理的收费目录 财政部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暂不纳入预算管理的收费目录 顺序 收费项目名称 1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 2 船舶登记费 3 船舶证明签证费 4 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5 油污水化验费 6 海事调解费 7 浮油回收费 8 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 9 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 10 海员证工本费 11 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工本费 12 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考试发证费 13 海员单项专业训练考试发证费 14 船员服务簿申请及证书工本费 |
财预[2003]559号 财政部关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3-12-24
摘要:鉴于交通部海事局、长江航道局、长江海事局的情况特殊,我部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3个单位的部分收费(具体目录见附件)暂不纳入预算,仍按财政部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财政专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3]470号)中与上述收费管理有关的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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