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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3]26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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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3-12-31

摘要: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18352.-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Ⅱ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3]266号       2003-12-31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18352.-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Ⅱ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二、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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