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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253号 2004-02-17 北京、上海、江苏、江西、四川、黑龙江、甘肃、陕西、湖南、广东、河北、辽宁、浙江、河南、福建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蓝总[2003]18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558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2月17日 附件: 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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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2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2-17
摘要:根据《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558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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