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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680号 2004-05-27 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总局正在研究制定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在此办法下发之前,对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5月27日 |
国税函[2004]6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4-05-27
摘要:为加强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总局正在研究制定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在此办法下发之前,对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暂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1号)和(国税发明电(2004)5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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