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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4]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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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06-07

摘要: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9号      2004-06-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有关部门来函,要求明确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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