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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2004]97号 2004-06-07 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自2011年02月21日起,本文件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09]6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通知如下: 对台球、保龄球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目仍属于“娱乐业”。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6月7日 |
财税[2004]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4-06-07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通知如下:对台球、保龄球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目仍属于“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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