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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761号 2004-06-10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5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请示》(沪国税计[2004]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6月10日 |
国税函[2004]7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4-06-10
摘要: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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