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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8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1:06

发布日期:2004-07-02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核定后的最低计税价格予以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869号         2004-07-02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02月0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核定后的最低计税价格予以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上、中、下)(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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