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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全文废止] 劳社厅发[2004]11号 2004-8-13 提示——依据人社部发[2016]3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自2016年4月13日本法规宣布废止。
为促进失业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处理好职工在不同经济类型单位间转换时失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现就有关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该失业人员原有缴费时间应当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 |
劳社厅发[2004]1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4-08-13
摘要: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该失业人员原有缴费时间应当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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