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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1036号 2004-09-02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9月2日 |
国税函[2004]10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4-09-02
摘要: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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