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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明电[2004]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工作顺延时间问题的通知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1:04

发布日期:2004-09-29

摘要:征收机关完成规定工作的时间应在纳税申报期结束的次日,即纳税申报期不顺延的,征收机关完成规定工作的时间不顺延;纳税申报期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的,征收机关完成规定工作顺延的时间与纳税申报期顺延的天数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工作顺延时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55号      2004-09-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43号)中操作规程第五条规定了征收机关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的时间。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个别地区在执行过程中对该条款的理解不够准确,造成稽核数据未能按时上传,导致整个稽核比对工作延迟。为解决上述问题,现将征收机关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的时间问题明确如下:

  征收机关完成规定工作的时间应在纳税申报期结束的次日,即纳税申报期不顺延的,征收机关完成规定工作的时间不顺延;纳税申报期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的,征收机关完成规定工作顺延的时间与纳税申报期顺延的天数相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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