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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4]152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部分一般工业企业生产军品配套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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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10-09

摘要:对文到之日已入库的属于免税范围的增值税税款,可在企业以后期间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中抵减。当年不足抵减的,应办理税款退库。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部分一般工业企业生产军品配套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4]152号          2004-10-09

  为支持国防建设,遵照国务院指示精神,从2003年1月1日起,对部分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军品配套件免征增值税(具体免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与合同金额等见附件)。

  对文到之日已入库的属于免税范围的增值税税款,可在企业以后期间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中抵减。当年不足抵减的,应办理税款退库。

  请遵照执行。

  附件:部分一般工业企业生产军品配套件免税清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0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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