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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2004]193号 2004-11-18 提示——依据财税[2009]61号 关于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本法规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现将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鉴于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对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
财税[2004]19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发布日期:2004-11-18
摘要:鉴于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对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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