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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1366号 2004-12-14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6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污水处理费征免营业税的请示》(深地税发[2004]9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2月14日 |
国税函[2004]13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4-12-14
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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