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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工行潮州分行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免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财税[2004]184号 2004-12-21 提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你厅《关于工行潮州分行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粤财法[2004]1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工行潮州分行与广东省潮州市国土局在1992年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受让位于潮州市经济开发区的国有土地,其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992年。由于现行契税条例是自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因此,对工行潮州分行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按照旧条例规定不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2月21日 |
财税[2004]1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工行潮州分行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免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发布日期:2004-12-21
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工行潮州分行与广东省潮州市国土局在1992年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受让位于潮州市经济开发区的国有土地,其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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