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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力发电企业生产的电力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4]1428号 2004-12-30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南省松涛水利工程管理局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请示》(琼国税发〔2004〕2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除国务院特案批准同意外,水力发电企业生产的电力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返优惠政策。因此,海南省松涛水利工程管理局水力发电销售收入,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2月30日 |
国税函[2004]14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力发电企业生产的电力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4-12-30
摘要: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除国务院特案批准同意外,水力发电企业生产的电力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返优惠政策。因此,海南省松涛水利工程管理局水力发电销售收入,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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