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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5]131号 2005-02-06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02月0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54904种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发给你们(见附件光盘1套2张),自2005年2月20日起执行。 本文暂不对社会公布。一旦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本通知作为征税依据告之纳税人本人。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2月6日 |
国税函[2005]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5-02-06
摘要:一旦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本通知作为征税依据告之纳税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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