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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153号 2005-02-17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吉林、江苏、浙江、江西、四川、宁夏、贵州、云南、广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电集财[2004]39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国电集团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4122万元。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2月17日 |
国税函[2005]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2-17
摘要:近接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电集财[2004]39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国电集团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41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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