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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176号 2005-02-25 北京、上海、辽宁、四川、安徽、陕西、江苏、山西、河南、湖北、贵州、吉林、黑龙江、山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关于呈报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航财[2004]74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415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节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2月25日 |
国税函[2005]1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2-25
摘要: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关于呈报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航财[2004]74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4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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