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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5]33号 2005-03-08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自2011年02月21日起,本文件全文废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计入“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资金应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凡改变用途的,则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会同中国铸造协会、中国锻压协会和中国模具工业协会制定增值税返还资金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政策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下发之前,对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已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不再退还。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3月8日 |
财税[2005]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5-03-08
摘要: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计入“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资金应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凡改变用途的,则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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