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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部分失效] 财税[2005]23号 2005-03-15 提示——
1.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失效。 2.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部分失效]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予以免征。 二、上述免税范围仅限于应由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缴纳的税收。 三、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包括大连、黄岛、镇海、舟山4个储备基地。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3月15日 |
财税[2005]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部分失效]
发布日期:2005-03-15
摘要: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予以免征。上述免税范围仅限于应由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缴纳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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