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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动力煤实行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05]3号 2005-03-31 为缓解当前国内煤炭供求紧张形势,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对动力煤(税则号列27011290,其他烟煤)的进口关税实行3%的暂定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ΟΟ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
税委会[2005]3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动力煤实行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3-31
摘要:为缓解当前国内煤炭供求紧张形势,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对动力煤(税则号列27011290,其他烟煤)的进口关税实行3%的暂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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