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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5]3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0:57

发布日期:2005-04-18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43号        2005-04-1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19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4年11月,韩国进出口银行与晓星氨纶(广东)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200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3年,利率为LIBOR+1.3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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