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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413号 2005-05-09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5]1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中“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的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不仅包括承爱人应支付给政府的标准土地出让金等费用,而且包括承受人应支付给原土地使用者的补偿费用等。 对于以市场竞价方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应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用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均不得扣除。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05月09日 |
国税函[2005]4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5-05-09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中“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的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不仅包括承爱人应支付给政府的标准土地出让金等费用,而且包括承受人应支付给原土地使用者的补偿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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