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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5]6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昆山鑫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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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06-24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昆山鑫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从事能源建设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昆山鑫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661号        2005-06-2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昆山鑫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88号)收悉,批复如下:

  昆山鑫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是2001年在昆山开发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电力、热力及附属产品,属于从事能源建设、经营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昆山鑫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从事能源建设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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