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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5]7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宁波南海化学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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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08-15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意宁波南海化学有限公司和宁波绿之健药业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宁波南海化学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5]798号        2005-08-15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宁波南海化学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要求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甬国税发[2005]94号)收悉,批复如下:

  宁波南海化学有限公司1991年成立,经营范围为化工助剂、树脂、饲料的制造及加工;宁波绿之健药业有限公司2000年成立,经营范围为天然海洋植物提取物、医药中间体原料的制造及加工。2004年,上述2家企业均由宁波市科学技术局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其主导产品粉末涂料助剂和紫杉醇分别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中"涂料"(序号06030609)和"紫杉醇"(序号05030206)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意宁波南海化学有限公司和宁波绿之健药业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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