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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5]8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大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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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09-10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规定,对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大连代表处从事符合国税发[1996]16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业务范围,同意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大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865号        2005-09-10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对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大连代表处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大国税发[2005]52号)收悉,批复如下:

  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大连代表处于2003年8月设立,新加坡税务局已出具证明,证实其总机构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属于政府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规定,对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大连代表处从事符合国税发[1996]16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业务范围,同意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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