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呼和浩特卷烟厂等两户企业部分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5]899号 2005-09-16 提示——依据国税函[2009]3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内国税流字[2005]3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呼和浩特卷烟厂和乌兰浩特卷烟厂生产销售的14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9月16日 |
国税函[2005]8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呼和浩特卷烟厂等两户企业部分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5-09-16
摘要: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呼和浩特卷烟厂和乌兰浩特卷烟厂生产销售的14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