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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5]1128号 2005-11-30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6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0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
国税函[2005]11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5-11-30
摘要: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05号)收悉。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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