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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公司注册登记启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四种新版证照的通知[全文废止] 工商企字[2005]第197号 2005-12-22 提示——依据工商办字[2014]138号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7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启用新式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等四种执照(见样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业执照事项的调整 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所列事项进行如下调整:增设“实收资本”事项;“法定代表人”修改为“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类型”修改为“公司类型”;删除“登记机关”,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方式表明登记机关。 对《营业执照》(正、副本)事项进行如下调整:删除“登记机关”,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方式表明登记机关。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的“说明”修改为“须知”,并对内容进行调整。 二、营业执照尺寸的相馆调整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营业执照》正本的尺寸改为标准A3幅画(42厘米*29.7厘米);副本尺寸改为标准A4幅画(29.7厘米*21厘米)。 三、营业执照版式设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营业执照》正本的版式由分栏设计改为通栏设计。 四、以上四种执照上均为套印章下面,隐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 五、新版执照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启用。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制定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营业执照》(正、副本)样式同时废止。 新版执照启用卑鄙,办理设立登记的,一律核发新版执照。 附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样式(正本)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样式(副本) 《营业执照》样式(正本) 《营业执照》样式(副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工商企字[2005]第19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公司注册登记启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四种新版证照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5-12-22
摘要: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所列事项进行如下调整:增设“实收资本”事项;“法定代表人”修改为“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类型”修改为“公司类型”;删除“登记机关”,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方式表明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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