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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6]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全俄核燃料联合股份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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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02-24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2目的规定,同意对俄罗斯全俄核燃料联合股份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全俄核燃料联合股份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6]211号            2006-02-2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俄罗斯全俄核燃料联合股份公司从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取得的技术转让费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17号)收悉,批复如下:

  俄罗斯全俄核燃料联合股份公司于1997年12月与江苏核电有限公司签订了《连云港核电站核燃料组件供应合同》(合同号:97CMAE/FF50073SU),转让核燃料制造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2目的规定,同意对俄罗斯全俄核燃料联合股份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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