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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6]41号 2006-03-29 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6年8月18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0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3.依据财税[2009]1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03月29日 |
财税[2006]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6-03-29
摘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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