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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6]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应收未收利息延期减除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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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05-20

摘要:对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中尚未减除完毕的部分,准许其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仅指贷款利息收入)中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应收未收利息延期减除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6]72号           2006-05-20

  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0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辽宁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应收未收利息延期减除营业额问题通知如下:

  对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中尚未减除完毕的部分,准许其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仅指贷款利息收入)中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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