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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6]5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0:46

发布日期:2006-06-06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1目规定,同意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从2006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6]539号        2006-06-06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浙国税外〔2006〕18号)收悉,批复如下:

  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是1992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中西原料药及制剂、保健品、生物工程产品等,其主导产品环孢素、百令胶囊、泮托拉唑分别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中》“环孢素”(序号:05031003)、“百令胶囊”(序号:05020207)、“泮托拉唑”(序号:05030704)范围,该公司2005年12月被浙江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1目规定,同意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从2006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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