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EDT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6]533号 2006-06-06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国EDT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浙国税外〔2006〕5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3年10月,美国EDT公司与杭州格林费尔生化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生物酶废纸脱墨方法合同》(合同号为:05USZJY84JSHZ0401),转让生物酶废纸脱墨技术。鉴于该技术在造纸领域的运用,能洁净生产,降低能耗,有效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意对美国EDT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6月6日 |
国税函[2006]5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EDT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6-06-06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意对美国EDT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