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6]120号 2006-08-30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0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20年1月23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钒矿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现将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开采钒矿石(含石煤钒)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钒矿石(含石煤钒)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吨12元。 三、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08月30日 |
财税[2006]1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6-08-30
摘要:在我国境内开采钒矿石(含石煤钒)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缴纳资源税。钒矿石(含石煤钒)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吨12元。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