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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华北电网有限公司2006年和2007年度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国税函[2006]837号 2006-09-11 北京、河北省(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仍按3%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09月11日 |
国税函[2006]8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华北电网有限公司2006年和2007年度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9-11
摘要: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仍按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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