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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7]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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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1-29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7]15号       2007-01-29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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