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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7]2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征收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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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2-15

摘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五条规定,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底盘发生更换的,纳税人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对于已税车辆车架发生更换的,不需重新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征收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7]224号       2007-02-15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02月01日起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是否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2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五条规定,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底盘发生更换的,纳税人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对于已税车辆车架发生更换的,不需重新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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