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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调整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7]292号 2007-03-08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云南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增加和更名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6年度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增加和更名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纳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银行等股份制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和增加的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3月8日 |
国税函[2007]2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调整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3-08
摘要:从2006年度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增加和更名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纳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分别按照(国税函[2004]1113号)、(国税函[2004]997号)、《关于华夏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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