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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7]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巡回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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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3-09

摘要: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0]2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巡回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7]35号      2007-03-09

  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自2011年0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我国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利用国债资金购置的1771辆农村巡回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清单见附件)。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须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及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下载地址为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路径为“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农村巡回医疗车免税图册”)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0]2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对本次下达的免税指标中已征税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5]1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为车主办理退税手续。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农村巡回医疗车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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