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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7]6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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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6-01

摘要: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7]606号      2007-06-01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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