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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7]606号 2007-06-01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6月1日 |
国税函[2007]6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7-06-01
摘要: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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