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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07]1196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7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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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6-04

摘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烟草等部门加强对烟叶收购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越权调价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7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改价格[2007]1196号      2007-06-04

  提示——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自2016年6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烟草专卖局:

  为引导农民合理安排烟叶生产,促进烟叶生产稳定发展,保持烟叶供求总量平衡和等级结构的不断改善,现将2007年烤烟、白肋烟和香料烟收购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烤烟收购价格。各等级烤烟收购价格每50公斤提高20元,价区划分维持上年不变。各价区分等级烤烟收购价格详见附表一、附表二。白肋烟收购价格适当提高,香料烟收购价格保持基本稳定,各主产区白肋烟、香料烟分等级收购价格详见附表三、附表四。

  二、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烟叶价格政策和烟叶生产投入补贴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烟叶收购等级合格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烟草等部门加强对烟叶收购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越权调价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表:1-4

  一、2007年烤烟收购价格表

  二、2007年烤烟价区表

  三、2007年白肋烟收购价格表

  四、2007年香料烟收购价格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07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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