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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铝产品进出口关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委会[2007]17号 2007-07-17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自2011年02月21日起,本法规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8月1日起,对部分铝产品进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暂定税率形式,将电解铝(税号:76011090)的进口关税税率由5%下调至0%。 二、对非铝合金制铝条、杆(税号:ex76041000)开征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5%。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00七年七月十七日 |
税委会[2007]17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铝产品进出口关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7-07-17
摘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8月1日起,对部分铝产品进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以暂定税率形式,将电解铝(税号:76011090)的进口关税税率由5%下调至0%。对非铝合金制铝条、杆(税号:ex76041000)开征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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